卫生部近日发布 2007 年第 2 号公告,进一步规范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在华责任单位,进口产品的有关证明文件,产品名称,转境内生产、加工和分装产品的申报资料,换证期限,采样单及其盖章等方面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。
公告要求,进口健康相关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,须提交在华责任单位的授权书。生产销售证明、疯牛病( BSE )检疫证书、产品质量保证文件〔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( ISO )证明或良好生产规范( GMP )证明〕、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的证明、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。对已经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,如果转(或委托)中国境内生产、加工或分装,应按照国产产品申报,其申报资料可按《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》改变生产现场的情形提供。已经获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,申请变更或补发的,批准变更或补发后将发给备案凭证,备案凭证的有效期与原卫生许可批件一致。 2007 年 2 月 1 日起,负责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的单位在执行消毒剂、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采样时,应填写新《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样品采样单》,并统一加盖已向卫生部备案的生产条件审核用章,不再填写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定的《产品样品采样记录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