荷兰日前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,在“特定情况下”,允许对病患儿童实施安乐死。该法案倡议者,荷兰格罗宁根医院的爱德华·费尔哈亨医生说,医院的宗旨是必须使安乐死的过程透明化。
安尼塔和弗兰克夫妇的女儿沙农出生后只活了短短 6 个月。小沙农一出生就患有严重的先天性消化系统紊乱病,虽经格罗宁根医院的医生们全力抢救,但仍无法治愈。在这种情况下,安尼塔和弗兰克夫妇做出了痛苦的抉择,同意给沙农实施注射吗啡的安乐死。如今,安尼塔和弗兰克夫妇经常到墓地去看望女儿。
在荷兰,新出台的儿童安乐死法律有一个前提,即病患儿童所承受的痛苦已远远超出幼小身体的承受能力。在这种情况下,经病患儿童父母的首肯,有关方面方可对病患儿童实施安乐死。
荷兰儿童安乐死法律出台后遭到一些“人权”人士的反对。他们认为,在为人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斗争中,其中一项就是要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,即使是一个不健全的孩子,也不能杀死他。他们认为“对儿童实施安乐死是在犯罪”。然而,沙农的父母还是认为自己做出了一个正确的决定。在他们看来,与其让女儿在无休止的痛苦中备受煎熬,还不如让她通过安乐死的方式尽早得到解脱。
摘自:《人民网》